《再就业优惠证》政策问答
一、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
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1、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原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②原国有企业及原集体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③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的:①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2、审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发放: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过塑防伪并报市州劳动部门审核。在规定的时间报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核、加盖钢印和上网公布,再由授权发证机关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程序同上。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证书由本人保管,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后,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持证人须将证书交还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或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申请对象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被认为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凭《湖南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本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服务大厅指定的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吸纳且该企业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建立的基本账户,然后通过银行帐户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
五、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本人的营业执照、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反担保有关资料。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任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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