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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日期:2008-08-20]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 )减免税申请;( 2 )《再就业优惠证》;(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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