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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有何规定?

[日期:2008-08-20]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布置,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时间为每年年底,起止日期届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确定,并在无锡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及《无锡日报》公布,年检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持证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由单位保管的,原则上由单位统一办理年检,经单位同意也可由持证人员本人办理年检。凡年检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省内其他市持证人员在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应在每年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籍参加年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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