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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解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那些扶持政策?

[日期:2008-09-10] 来源:  作者:佚名 [字体: ]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定数额、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补贴标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其他人员灵活就业的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四川省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新政策,自2006年开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扩展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申请 1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享受50%贴息,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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